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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行政处罚
来源: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4-07-16 10:45:00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基本流程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待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拒不履行土地复垦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涉嫌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牟利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采矿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采矿权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抵押采矿权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抵押采矿权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抵押采矿权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不按照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不按照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不按时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禁止在行洪的河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矿石、废碴或者尾矿,防止造成行洪不畅或者堤岸破坏。边坡的开挖和矿石、废碴的堆放,应当符合边坡稳定的要求。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安全矿柱或者岩柱,防止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地形地貌,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3.【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待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房地产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待定 对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地面标志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不合格的地质资料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三)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待定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待定 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在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待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待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待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待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涉嫌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待定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待定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待定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待定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待定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时,应当向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证机关。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测绘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后三十日内重新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未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测绘单位分立、合并后未重新申请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时,应当向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证机关。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测绘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后三十日内重新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未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测绘单位分立、合并后未重新申请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测绘单位分立、合并后未重新申请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应当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按原密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印刷、展示、登载、附绘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在实施下列行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印刷、出版地方性地图或者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方性地图;

(二)展示、登载、插附绘有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含示意图);

(三)制作地球仪、电子地图等地图产品以及在广告、标牌、出版物和其他物品上附绘地方性地图。

绘有国界线的地图,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题地图的,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印刷、展示、登载、附绘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印刷、展示、登载、附绘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实施基础测绘项目,涉嫌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待定 对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待定 对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待定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待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五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和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和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和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和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

 

第二十一条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委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待定 对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一)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建设项目;

(二)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为重要建设项目;

(三)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费在五百万元及以上;

(二)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经费在二十万元及以上;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项目总经费在四十万元及以上;

(四)对于治理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而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委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待定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待定 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待定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待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编制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或者分期治理方案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19〕第5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编制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或者分期治理方案涉嫌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19〕第5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待定 对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19〕第5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19〕第5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待定 对采矿权人未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19〕第5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未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19〕第5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待定 对采矿权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19〕第5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拒绝、阻碍自然资源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19〕第5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待定 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待定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待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延续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暂扣或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待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对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待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延续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对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待定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陈述和申辩应当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5.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需要修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待定 对单位/个人未经审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移交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于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于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的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于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的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于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的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于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于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的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于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于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和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和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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