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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关于引绰济辽二期-突泉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索 引 号  12152200MB1J625777/2024-974226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兴自然资字〔2024〕6号
 成文日期  2024-01-22  公文时效  有效
来源: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4-01-22 | 【关闭】

突泉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引绰济辽二期-突泉段临时用地项目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引绰济辽二期-突泉段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总面积31.9914公顷。农用地面积29.5045公顷,其中水浇地14.1060公顷(其中基本农田1.4987公顷、旱地12.8697公顷(其中基本农田7.2034公顷、种植园用地0.1984公顷、交通运势用地1.434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532公顷、其他土地0.6430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9150公顷,其中交通运输用地0.4192公顷、工矿用地1.4935公顷、住宅用地0.0023公顷。未利用地面积0.5719公顷,其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5457公顷、湿地0.0262公顷。

二、引绰济辽二期-突泉段临时用地界址点坐标(坐标系统:CGCS2000)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4122日至2026122

四、该临时用地用于引绰济辽二期-突泉检修道路、泵站、水池、附属建筑物使用。

五、应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七、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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