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清单要求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其中:资料清单为TXT格式,以“资料清单+txt”命名;纸质文档为PDF格式或JPG(单页)格式,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
1、非油气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申请书含坐标页)。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勘查实施方案(原件)。
5、探矿权申请人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6、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7、(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范围的不需提交此资料)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提交协议出让申请,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政府及部门文件等资料(原件)。
8、矿业权出让收益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包括(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批准缴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9、(仅限于申请国家限制或政策调整矿种的)勘查项目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探矿权延续申请
1、非油气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申请书含坐标页)。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探矿权申请人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6、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收据(复印件)。
7、勘查实施方案(原件)。
8、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9、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报告(原件)。
10、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探矿权保留申请
1、非油气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申请书含坐标页)。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地理位置图及勘探程度图(原件)。
5、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6、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仅适用于首次探矿权保留申请。
7、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收据(复印件)。
8、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探矿权注销申请
1、非油气探矿权注销申请书(附电子报盘、原件,申请书含坐标页)。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原件)。
5、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原件)。
6、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收据(复印件)。
7、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探矿权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申请
1、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申请书含坐标页)。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勘查实施方案(原件)。
6、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7、(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范围的不需提交此资料)协议出让申请资料:协议出让申请,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政府及部门文件等资料(原件)。
8、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批准缴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
9、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收据(复印件)。
10、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探矿权变更(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申请
1、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申请书含坐标页)。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以分立方式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不需提供)勘查实施方案(原件)。
6、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7、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收据(复印件)。
8、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七、探矿权变更(变更勘查主矿种)申请
1、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申请书含坐标页)。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勘查实施方案(原件)。
6、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7、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批准缴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8、在勘查过程中新发现(含增加)矿种的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原件)。
9、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八、探矿权变更主体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
1、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非油气探矿权转让申请书(电子报盘、原件,申请书含坐标页)。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应提交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勘查实施方案(原件)。
6、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7、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批准缴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8、探矿权转让合同(复印件)。
9、探矿权转让的,需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原件)。
10、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原件)。
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
11、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收据(复印件)。
12、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