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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兴安盟国土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19-05-12 11:03:00 | 【关闭】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兴安盟机构改革方案》和盟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兴安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是盟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盟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盟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拟订全盟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地方性政策、办法草案。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盟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盟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盟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旗县市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盟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盟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盟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盟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盟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盟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六)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盟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盟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全盟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七)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盟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全盟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全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盟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监管工作。指导全盟土地征收征用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全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盟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全盟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盟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全盟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全盟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全盟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全盟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全盟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及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承担全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盟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查询和审批。负责全盟矿业权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全盟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盟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全盟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盟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负责全盟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盟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全盟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查处全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旗县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授权委托对地方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察。 

(十六)统一管理和协调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盟委、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盟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盟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督查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和相关专业统计的归口管理。承担机关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科技成果应用和管理。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和脱贫攻坚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二)法规与执法监察科。组织起草自然资源管理地方性政策、规章、办法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有关工作。查处全盟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盟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全盟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授权委托对旗县市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督察。执行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制度。配合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按照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盟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盟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指导监督全盟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盟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由盟行署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拟订全盟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监督实施全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盟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兴安盟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盟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全盟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组织编制兴安盟中心城市(乌兰浩特市和科右前旗科尔沁镇)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中心城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核、审查工作;负责全盟重大项目选址工作;负责全盟城乡规划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兴安盟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盟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审批、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实施并监督。 

(九)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拟订全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指导旗县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十)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一)地质勘查管理科。负责全盟地质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二)矿业权管理科。拟订全盟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盟级权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指导全盟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及延续审查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工作。 

(十三)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组织编制实施全盟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查询和审批工作。指导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测绘科。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民用测绘航空益影与卫星遥感,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建立和管理全盟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全盟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负责地图市场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五)财务与资金运用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收益分配等有关财务制度。负责机关财务、专项资金、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旗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专项收入收缴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党务、事务等管理工作。系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旗县市自然资源局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考察、考核、教育培训等人事管理工作。 

指导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盟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2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职数18名(17<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人事科科长)1名,总规划师由科长兼任>1副)。 

第六条  盟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盟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第七条  盟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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