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6、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二、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理。对受理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材料必须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审查、签名。
受理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来源:①、信访或群众举报的 ; ②新闻公开披露的; ③、有关部门移送的; ④、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的; ⑤、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二)、立案。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批准程序。
1、立案条件:
①有明确的行为人,即法人或自然人;
②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③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④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
2、立案的程序:
① 审查受理的信函、笔录、转办交办文书或者巡查报告;
②符合立案条件需查处的案件,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
③将立案呈报批表及有关文件送主管领导批准;
④从受理到批准立案时间一般为2天。
⑤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当事人。
(三)、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获取有关证据,确定违法性质,查证有关处罚的法律依据,形成调查报告。
1、指派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2、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3、进行现场勘查;
4、搜集证据,并及时对证据进行审查;
5、对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四)、审理。是指对调查终结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承办人介绍的案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集体研究决定的审理程序。
审查内容包括:对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并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五)、告知。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听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同样涉及听证程序。需要听证的,应先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七)、处理。是指在调查取证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作出正确判断,决定给予法律制裁的程序性活动。
1、处理方式:
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②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③是对涉及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要移送同级监察部门。
2、处理方法:
①撤销立案: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予以撤销。撤销立案应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通知当事人,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告之举报人。
②行政处罚:认定国土资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案件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③行政处分: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要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④刑事处罚: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送达。是指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方式,将案件处理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
送达的文书包括:
1、《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执行。是指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为实现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所从事的程序性活动。
执行方式:
1、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案。是指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将整个工作过程中的材料综合整理、立卷归档。
1、结案呈批
承办人在收集整理卷宗的基础上,综合全案处理过程写出结案报告,填写结案呈批表报主管领导签批。
2、立卷
承办人将办案中所有的文字、图片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重新装订成卷,在封面上注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办案时间、办案人员姓名、处理结果并编号,写明保存期限。
3、归档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要按结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归档;保存期限分为永久性、长期性两种。属大案要案的,应作永久性保存,一般案件作长期性保存。档案要由专人保管,完善借阅制度。
三、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期限
(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重大复杂案件在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二)、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