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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政府信息发布机制(试行)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 | 发布时间:2020-09-15
   第一条  为促进兴安盟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信息采集、 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盟委、盟行署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盟各级行政机关网络平台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各机关在各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同时在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分管领导是网络平台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公开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开。

  第六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七条  各机关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做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减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严禁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严禁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严禁在网络平台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机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政府网络平台编辑人员进行更正,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因此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负责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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