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费字[2005]120号
各盟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厅:
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建设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增强收费管理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自治区国土资源、建设(包括涉及建筑业企业收费项目标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了清理整顿,现将清理整顿后的收费项目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法律法规需保留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一)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1);
(二)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2)。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收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三、对国家和自治区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管理部门要及时注销《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通知
二○○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