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造地费、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综字[1998]410号);
收费标准:
1.占用一般耕地,耕地造地费为该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5倍至7倍;
2.占用一级基本农田,耕地造地费为该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10倍至15倍;
3.占用二级基本农田,耕地造地费为该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8倍至10倍;
4.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故收取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应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