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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五个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2152200MB1J625777/2022-964709  主题分类  土地类
 发布机构  兴安盟行政公署  文  号 兴署办发【2022】39号
 成文日期  2022-08-22  公文时效  有效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 | 发布时间:2022-08-22 | 【关闭】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五个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五个大起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822

   

  兴安盟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2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51 )文件要求,切实加快解决全盟批而未供、闲置低效土地突出问题,进一步盘活存量,深入挖掘内部潜力,促进全盟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目标,统筹推进大起底工作全面展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按照全面清查、建图入库、建立台账、分类处置、集中攻坚的工作思路,有效消化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为兴安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本次大起底工作从2022 8 月开始结合2022 增存挂钩工作任务全面实施。按照自治区下达我盟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 4.93 万亩的目标统筹推进。

  起底范围

  中国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2009-2019 年批而未供土地2021 年底前闲置土地。

  三、工作任务

  ()利用三调数据,全面摸清底数,完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一张图平台,形成问题台账。(2022830日前完成)各旗县市要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结合 2009-2019 年用地审批和供应数据,叠加套合,形成批而未供数据,并将批而未供土地按照未供即用、边角料、符合国空间规划的净地不具备供地条件用地、拟撤销地块和闲置土地等进行分类摸底,由盟自然资源局汇总后,运用三维平台进行数据整合,逐宗上图入库,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一张图平台数据库,全面清查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

  ()制定分类处置方案(2022 9 20 日前完成)在全面查清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基础上,逐项分析原因,一地一策分类制定处置方案。

  1.聚焦精准分析,分类施策推进批而未供地消化用。按照供应为主、供撤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分类施策,统筹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加快消化利用,有效保障各类用地需求。

  (1)加快土地供应。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造成批而未供的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供地进度;推动深化标准地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项目精准落地。对不具备供地条件的,要加快土地征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限期满足净地供应条件。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净地要求、未落实项目的批而未供土地,可纳入自治区、盟、旗县市土地储备范围,重新进行交易。

  (2)完善供地手续。对依法批准转用和征收的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园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对于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道路绿化带和安全隔离带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有关部门。对经营性建设用地未供先用的,地方政府要出面协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限期办理供地手续。(3)核销批文。对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旗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申请调整或撤销批文审核办法 >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17 )要求自查符合条件的可由盟旗两级政府逐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2.强化预测预警,统筹推进闲置土地处置。

  各地要聚焦土地供后服务和动态巡查,做到问题早发现风险早预警”,强化履约监管,有效降低闲置风险。对现状闲置土地”,本着以用为先的原则,一地一策制定处置方向、路、时间和措施等,统筹推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1)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对短期内能够动工的,按规定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对短期内无法开工建设的,由当地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对土地使用权人有意退出不再开发的,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适时再次供应。对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改变的,可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在协议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方式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与政府储备土地竞价置换(以下简称闲储换”)工作。

  闲储置换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闲置土地的价值按照协议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确定,拟置换储备土地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作为公开竞价置换时的底价,实际置换价格根据公开竞价结果确定,竞得土地的单位与地方政府签订闲储置换协议,按协议约定时间动工并达到动工开发标准,违约则解除闲储置换协议,政府按照签订置换协议时约定的土地置换价值补偿原闲置土地使用权人。置换的土地收回后,由政府纳入土地市场重新组织公开交易,土地出让收入归政府所有。根据等价置换的需要,可对闲置土地进行分制,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

  (2)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对未动工开发满 1年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 20% 征缴土地闲置费对未动工开发满 2 年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缴纳土地闲置费、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后,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3)其他原因造成的闲置。因司法查封无法开工建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等协助执行单位协商处置,待查封解除后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集中开展处置工作。(2022 11 月底前)

  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问题台账和分类处置方案,按旗县市2022 年度目标任务于9月底前完成 30%10月底前完成 70%11月底前完成 100% 的处置要求,统筹推进,力争三年内实现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全部盘活。

  ()以乌兰浩特市河东区为试点,积极探索城镇建设用地盘活有效路径

  依托一张图平台数据库,结合我盟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有效契机,将乌兰浩特市河东区作为我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整治试点,增加土地征收后未转用地块到平台数据,依托中国农业大学的支撑作用,将征而未转、批而未供、未供即用、闲置地的处置问题亮化,针对存在的特殊问题寻求政策指引。以试点先行,引导兴安盟土地市场的综合整治再利用。

  四、组织领导

   :梁彦君盟行署副 盟长

  副组长:王振国盟行署办公室副主任纪红梅盟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侯玉庆盟发改委二级调研员王春雨盟财政局副局长

  陈文成盟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君盟住建局副局长

  程希庆盟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哈斯额尔敦 盟林草局副局长

  高歧忠盟税务局副局长

  张彦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王海江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魏久强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满水龙扎赛特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王志彪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王家军突泉县委常委、副县长

   洋科右中旗委常委、副旗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纪红梅同志兼任。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兴安盟批而未供闲置地大起底大整治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各旗县市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统筹,认真督促落实,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小组。要与盟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接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各旗县市要建立专项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调度、组建专班、制定方案,由各地政府及自然资源局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络员于830日前将回执报送至邮箱498646372@163.om,联系人:王怡梅,联系电话:13847996877

  ()加强跟踪督导。领导小组要定期发布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清单,并组织开展监督核查,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消化不实等问题,对推进缓慢、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加快工作落实。

  ()加强激励惩戒。将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年度完成情况纳入盟行署、自然资源局对旗县市政府、自然资源局领导班子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根据年度定期监督检查情况,严格控制当年处置增存挂钩用地指标的使用。对未完成年度处置任务任一项的地区,核减下一年度20%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完成年度处置任务的,给予 10%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压实工作责任。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做好统筹调度,分管负责同志作为具体责任人要担负起督导检查职责,全力推进工作落实落地。

    

    文件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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