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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改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12152200MB1J625777/2022-963783  主题分类  土地类
 发布机构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兴署办发〔2022〕19号
 成文日期  2022-06-27  公文时效  有效
来源: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2-06-27 | 【关闭】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文件要求,经盟行署同意,特制定如下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建立“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做承诺、事后强监管”的工作制度,力争实现工业用地出让后即可开工。 

  二、“标准地”概念和实施范围 

  (一)概念界定。 “标准地”是指在各类开发区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实施范围。全盟范围内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产业聚集区、工业功能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三、工作流程 

 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包括前期工作、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详见附件1)。 

  (一)前期工作 

  1.出让前准备。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做好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相关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完成征收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区域评估工作,同时做好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落实项目意向单位。 

  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 

  2.确定地块指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工业用地上,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08年版),明确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具体的“产业标准”,向本级自然资源局申请全要素规划控制性指标,确定“用地标准”,相关要求列入挂牌条件。 

  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 

  3.技术服务 

  (1)方案设计 

  条件具备的项目,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组织工程地质条件勘探,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编制工作(设计图件需达到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深度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前完成。 

  (2)提前服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利用兴安盟“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开展“标准地”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并按协同意见完善项目建设各项条件。 

  各部门按照《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字〔201946号)要求,对相关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联合审查意见作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件。方案联合审查与土地出让工作同步进行。 

  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 

  (二)按标出让 

  符合土地出让条件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向属地自然资源局申请土地出让,各旗县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将各部门联合审查意见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自然资源局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出让成交后,土地受让人与旗县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旗县市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部门(机构)签订《工业用地“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详见附件2),受让人在缴清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的不动产权登记,并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应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 

  (三)审批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企业也可以按照自身需要选择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旗县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服务。企业可选择委托政府代办员开展项目审批全流程或部分事项帮办、代办服务。 

  受让人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可开工。 

  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 

  (四)按标施建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要求立即开工,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有关中介机构(勘察、设计、监理、能评、测绘)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和监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发现未按出让条件建设的情况,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 

  (五)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全要素规划条件等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同时,对项目进行不动产登记管理,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 

  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的,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项目通过达产复核后,各地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 

  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 

  (六)监督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覆盖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的监管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履约风险提醒。 

  探索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工业用地“标准地”全过程信用档案,对工业用地“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对失信企业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对如期履约、示范效益好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应给予适当奖励扶持。 

  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 

附件:1.工业用地“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docx 

   2.工业用地“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示范文本.docx 

 

 202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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