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白宝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拍卖三公原则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发布),国有建设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使用权。
1.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的优点,是同样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特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方式,尤其适用于当前土地市场现状,挂牌出让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一是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二是操作简便,便于开展;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
2.拍卖形式适用于两家或两家以上买方(意向者),由拍卖机构制定场所进行竞价方能取得成交确认书挂牌的形式适用于一个或者多个意向者,不限定意向者,有意向者报名成功取得成交确认书,就可以成交。经矿业权管理科科长向提案人沟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内国土资规字〔2018〕6号)文件要求,我盟在采矿权出让上采用的是挂牌出让方式。目前我区都是采用挂牌出让方式,我盟都按照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要求办理采矿权出让。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内国土资规字〔2018〕6号)文件要求,我盟在采矿权出让上采用的是挂牌出让方式。目前我区都是采用挂牌出让方式,我盟都按照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要求办理采矿权出让。
2021年7月16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陈文成
承 办 人 姓 名:王怡梅、乔立明
承 办 人 电 话:8227931、8227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