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对兴安盟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014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孙堂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设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的提案》收悉,您所提的问题及建议涉及持续加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对我局工作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现将委员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全盟六个旗县市于2015年9月相继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目前各旗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国办8号文件,持续优化流程、精简材料,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均有显著提高。关于让中介机构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发挥其真正作用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待国家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律,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及明确市场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分配,从而激发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介服务市场活力,提升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部门行政效率,实现市场、社会及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局将继续积极探索关于增设不动产登记代理事宜,努力建立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优质营商环境。
2021年7月16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陈文成
承 办 人 姓 名:孙俊霞
承 办 人 电 话:852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