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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自然资源局2021版权责清单—行政监督检查
来源: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1-10-29 10:57:00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基本流程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 待定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结果处理责任:作出年检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 待定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对地质灾害防治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结果处理责任:作出检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 待定 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发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对地质遗迹保护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须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结果处理责任:作出检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待定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6年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12号)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须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结果处理责任:作出检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检举和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未予查处的。  
5 待定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对资质检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结果处理:作出资质检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6 待定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对报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结果处理责任:作出检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监管)
7 待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部委规章】《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
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三)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对卫星监测图斑中确认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规定: 根据土地违法严重程度,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责令整改。
 
8 待定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对基本农田保护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须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结果处理责任:作出检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规定: 根据土地违法严重程度,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责令整改。
 
9 待定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农村村民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0 待定 对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监督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本) 第十六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对报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结果处理责任:作出检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11 待定 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对报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结果处理责任:作出资质检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12 待定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部委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3.【部委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4.【部委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对报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结果处理责任:作出资质检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部委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待定 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对报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结果处理责任:作出资质检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待定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阶段:通知被检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时间等事项。
2.检查阶段:采取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矿业权人,要求限期整改。
3.移送阶段:对拒不整改或存在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处理或立案查处。
4.公告阶段: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15 待定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安全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对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依据《测绘法》第六十五条及国家保密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通报典型案例。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待定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对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依据《测绘法》第六十五条及国家保密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通报典型案例。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待定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3.【部委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安全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对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依据《测绘法》第六十五条及国家保密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通报典型案例。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18 待定 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安全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对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依据《测绘法》第六十五条及国家保密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通报典型案例。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9 待定 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本)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0 待定 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5年本)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5年本)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待定 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本)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本)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待定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5年本)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5年本)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待定 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本)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本)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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