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着力打造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印发《关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推动实现“拿地即开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推动“拿地即开工”总体要求
“拿地即开工”是指利用土地出让完成前的时间,通过应用兴安盟“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落实项目开工前应具备的各项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同步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让用地首次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现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各旗县市要结合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工作,实现“拿地即开工”,着力提高审批效率。2022年内至少完成一宗“标准地”出让,到2023年年底前“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应达到50%,力争到2024年年底前实现全部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并逐步拓展“标准地”适用范围。各旗县市要抓紧研究制定工业园区新增工业项目亩均投资、产值、税收等控制性指标,新增工业项目应高于当地工业园区控制性指标;新增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二、实施范围
各产业园区范围内采取带方案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扩大实施范围)。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除外;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三、工作实施流程
(一)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1、各产业园区管委会作为拟出让地块的主体,负责对接各旗县市自然资源局开展项目前期策划工作。
2、各旗县市自然资源局对拟实施项目进行合规性检查和建设条件确定。合规性检查主要指对拟建项目和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各类规划、土地用途、“三区三线”、产业政策、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灾害防御、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进行预先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工业项目,开展建设条件确定工作。
建设条件确定主要指通过兴安盟“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发改、工信、环保、 应急等部门意见,进一步深化和明确开工前应具备的各类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形成涵盖开工前与立项、用地、规划、安全、施工建设相关,包括基本流程图事项和并行推进事项在内的各类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市政公用服务等方面的项目建设条件。各旗县市要充分应用兴安盟区域评估成果,将区域评估的结果直接作为相应评估评价事项的建设要求列入建设条件。
(二)方案设计联合审查
1、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在建设条件确定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工作。
2、各旗县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兴安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模块,对编制完成的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确认建设条件中的各项管控要求是否落实。在联合审查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在联合审查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已经确定的建设条件清单的内容。确需变更的,需明确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并由提出变更的部门或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说明。各旗县市可根据实际对规划方案平面布局、建筑风格(色彩)、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指标实行告知承诺制,涉及方案修改或者补齐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通过的方案可先行公示,用地单位取得地块出让合同后,可凭此规划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深化设计与开工前条件准备
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通过后,进行深化设计,并协调完成开工前各项审批所需条件的准备工作。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未纳入区域评估且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评估评价等工作,在项目前期策划生成阶段同步开展;方案 设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任务的招标工作,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和开工前审批所需条件落实的过程中同步开展。涉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危化品生产及仓储审批项目依据审查通过的规划、施工方案等,在土地出让前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明确是否同意“拿地即开工”。
(四)项目实施
1、在完成上述三个步骤的工作后,项目启动审批流程并履行供地程序,签订出让合同之后,各旗县市自然资源局与住建局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2、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要推行项目代办帮办制度,明确服务范围,提供免费代办帮办服务。
3、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全面了解建设单位的项目需求,充分尊重建设单位的意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风险评估等重大决策程序。
四、事后监管
各旗县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项目监管责任,如拿地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告知承诺书内容,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即刻中止“拿地即开工”程序外,应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违法责任;同时与兴安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信用体系挂钩,记入企业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