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工作实施方案》(内自然资函〔2020〕369号)要求,兴安盟于2020年10月下旬开展此项工作。
此次工作对象为兴安盟六个旗县市,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确定农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2、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3、重新确定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4、需在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基础上细化至二级类的旗县(市、区)测算二级类修正系数。
在接到《内蒙古自治区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工作实施方案》(内自然资函〔2020〕369号)后,兴安盟自然资源局紧锣密鼓地开始部署该项工作,并要求各旗县市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完成测算、听证和政府成果确认等工作,目前按照规定时间成果已经完成并且已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