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办事指南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请注意有限期的申请材料是否过期;
2、收取的材料落款时间必须都在受理时间之前;
3、收取的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都要盖章